代理商王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可付公司向王锦支付保证金8900元、开通POS机返现奖励3420元(380元/台×9台)、差旅费4000元;
判令瑞银信公司对上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王锦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王锦与可付公司签订的《POS业务合作协议》。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1月6日,王锦与可付公司招商专员邓华健沟通,了解到可付公司的瑞银信品牌POS机的招商政策,即王锦仅需要支付8900元保证金,便可免费领取50台POS机,POS机激活以380元/台的标准发放返现奖励,开通一台奖励一台,无开机时间限制和提现要求。
2020年11月24日,王锦与可付公司签订《POS业务合作协议》,王锦向可付公司支付8900元。
2020年11月23日,王锦按可付公司要求开通8台POS机,但可付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以380元/台的标准向王锦发放返现奖励。
2020年12月1日,王锦再次激活POS机,但可付公司仅发放返现奖励20元,与约定的返现奖励不符。后王锦再次要求可付公司发放返现奖励,但可付公司以第二个月需要POS机收款15,000元,激活比例达到70%为由拒绝发放。
可付公司在签订合同及招商宣传时均未告知王锦上述发放返现奖励的条件。
可付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王锦退还保证金并发放返现奖励等。
而可付公司作为瑞银信公司的一级服务商,瑞银信公司监管不力,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可付公司辩称:
根据《POS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因王锦未激活拿货量95%的POS机,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故可付公司不应当向其退还8900元保证金;
《POS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每台POS机共获380元返现,但该返现并非一次性发放,系分阶段发放。王锦并未达到《POS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最高每台POS机返现380元的条件,其要求可付公司发放开通POS机返现奖励342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锦存在《POS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伪激活”情形,可付公司可不予退还保证金和发放返现奖励。综上,可付公司不同意解除《POS业务合作协议》,王锦应自行承担差旅费,请求驳回王锦的全部诉讼请求。
瑞银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
瑞银信公司并非《POS业务合作协议》的当事人,王锦与可付公司就案涉合同产生的争议与瑞银信公司无关;
王锦并非瑞银信公司的签约代理商,可付公司虽系瑞银信公司的签约代理商,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关系,瑞银信公司与可付公司之间的合同正常履行,且各期分润均已下发。综上,王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锦对瑞银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3日,王锦向可付公司工作人员邓华健发送微信消息,询问两种政策提现有无时间限制,邓华健回复:“都没有时间限制,返现后台秒结,自己提现,没有微信返款”“用户刷2000流水开机,每台奖励380,后台自动结算,不需要人工结算,开通一台奖励一台,没有开机时间限制,没有提现要求”。
2020年11月24日,王锦在《POS业务合作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将合同交由可付公司,再由可付公司加盖印章。
《POS业务合作协议》载明:
2.甲方授权乙方就POS业务进行合作;
3.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9日;
4.伪激活:POS机注册绑定当月有收款交易量,次月没有收款交易量的叫伪激活;
5.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准以未激活或者伪激活来获取甲方的激活退还保证金和返现奖励,甲方发现后有权对乙方采取如下措施: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或定金预付款归甲方所有且不再退还、停止分润和返现的发放、限制业务功能、扣除技术服务费款项;
6.只需8900元保证金,乙方即可开设后台,分润按0.46%+1结算,乙方可领取50台POS机,每台最高可获380元返现;
7.POS机领取规则: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可以配领第一批POS机50台的35台,激活达标每批次发货量的85%,即可发放下一批次POS机,若未达到激活数量,则不配领下一批次POS机。后续发货以5台为单位发货直至全部发完;
8.分润结算标准:0.46%+1是指POS机收款收取客户手续费高出0.46%+1部分为代理商分润;
9.返现规则:
(1)合同履行期间,每台共获380元返现;
(2)绑定POS机当月累计贷记卡收款金额满2000元开始发放相应的奖励;
(3)激活拿货量的95%,即激活达标满48台,一次性退还保证金8900元;
(4)乙方50台机子全部激活达标并拿到全部的对应奖励后,乙方可选择退还保证金或者甲方免费给乙方铺货。如果乙方不再拿机器,且免费铺货的机器都激活达标,那么甲方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5)乙方可以随时在代理后台提现,提现间隔一个工作日到账;
10.其他事项:
王锦于2020年11月20日向可付公司支付POS机保证金定金1000元、于2020年11月23日向可付公司支付POS机保证金7900元。
另查明:
可付公司系瑞银信公司的签约代理商;
可付公司向王锦共返现327.6元;
王锦仅配领30台POS机,王锦仅激活其中9台POS机,其激活的POS机仅激活当月累计收款金额满2000元,后未有收款交易量。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POS业务合作协议》、转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锦在《POS业务合作协议》上签名捺印,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而可付公司亦在《POS业务合作协议》上加盖了印章,双方签订的《POS业务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王锦要求解除《POS业务合作协议》的条件是否成就;
二、可付公司向王锦退还保证金并发放全部返现奖励的条件是否成就。
对此,本院分述如下:关于解除合同。王锦主张,可付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立即向其发放返现奖励,可付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保证金并发放返现奖励等;可付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与王锦约定返现奖励分阶段发放,其已按照约定向王锦发放激活的9台POS机的返现奖励。
首先,《POS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每台POS机共可获380元返现,绑定POS机当月累计贷记卡收款金额满2000元开始发放相应的奖励,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并未约定返现奖励380元系立即发放;
其次,王锦提交的与可付公司工作人员邓华健的聊天记录中也并未载明返现奖励系立即发放,且该聊天记录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前,系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磋商过程,并非对合同内容的最终确认;
最后,可付公司已开始向王锦发放了激活的9台POS机的返现奖励。综上,王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可付公司具有违约行为,其要求解除《POS业务合作协议》,
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退还保证金。
本院认为,《POS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激活拿货量的95%,即激活达标满48台,一次性退还保证金8900元,现王锦拿货30台POS机,但仅激活其中9台POS机,故其要求退还保证金89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发放返现奖励:
本院认为,《POS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每台POS机共计可获380元返现,绑定POS机当月累计贷记卡收款金额满2000元开始发放相应的奖励,且合作期间如出现“伪激活”情形,可付公司有权停止返现发放。
由此可见,双方并未约定立即发放380元返现奖励,且可付公司已按照约定开始向王锦发放返现奖励,现王锦要求可付公司立即发放全部返现奖励即每台POS机38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差旅费:
本院认为,王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可付公司具有违约行为,且双方并未对该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该费用亦并非王锦的必要支出,故王锦要求可付公司支付差旅费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瑞银信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王锦要求瑞银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可付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王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罗秦瑶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萌
版权声明
具体相关咨询,微信:ipos90
桃源地POS机知识网发表,不得转载。
- 上一篇: 金付通POS机代理赚钱吗
- 下一篇: 拉卡拉代理请注意:不达标你的分润要被强制降档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