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信用卡代还案曝光!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桃源地 POS机政策 2022-09-20 15:27:06 689 0 POS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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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洛川检刑诉〔2021〕65号文显示,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其租住屋等不特定地点,利用其分别从银盛支付、拉卡拉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购置的六台销售点终端POS机,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资金并从中牟取利益,段某某通过朋友圈广告、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为不特定客户提供信用卡套现和代还养卡服务,并按照刷卡金额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六台POS机累计刷卡交易金额为25327955.33元,涉及240人名下385个信用卡账户,实际持卡人189名。

段某某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交易:

①客户先将信用卡提供给段某某,段某某再通过POS机将信用卡账户中的资金刷出,刷出的资金转入至段某某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最后段某某将资金转入至客户账户中,并根据POS机交易的数额收取相应手续费(即套现);

②客户信用卡账户欠款到期后无力归还时,段某某利用自己账户的资金先代客户归还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再将客户信用卡已归还的资金通过POS机刷出,最后利用刷出的资金归还其垫还款资金,并根据垫还款数额收取相应手续费(即垫还);

③段某某通过借入他人信用卡或直接从其他人处借入资金向客户垫还信用卡账户欠款并从中获利(即借入卡后垫还)。

具体犯罪事实:

经陕西铭建司法鉴定所陕铭鉴字【2021】158号鉴定书鉴定: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段某某名下六台POS机在均无实际商品交易,累计刷卡非法经营交易金额为25,327,955.33元。因被告人段某某在代刷信用卡持卡人垫付资金或套现时,收取手续费的金额、方式不固定,有部分人段某某只收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扣除的那部分手续费,还有部分人段某某并未收取手续费,亦未见相应的账务记载,故本次鉴定对于段某某经营POS机业务的获利数额无法计算。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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